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上海雍翟工贸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上述企业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绍越市监罚字[2021]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